继最近残疾人保障基金的征收,顺便想到了一个关于安置残疾人可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政策,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曾发布《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明确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免租金期间房产税缴纳问题以及房产原值是否包括地价等三项财产税问题。文件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 (含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 人(含10 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而就陕西省而言,也出台了具体的管理办法《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1)16号) ,文中具体规定了: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陕西省的规定与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PS:有童鞋单位符合这个税收政策的,那又可以少交不少税咯!